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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经纪会员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时间:2010-08-03 11:46 来源:未知 作者:刁军 崔建明 点击:

51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首次确认了我国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产权市场跨入了新的时代。如何进一步发挥经纪会员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值得探讨。

一、经纪会员在产权市场中的作用

第一,经纪会员是充当产权交易双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交易双方并按一定需要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第二,处于中间方的经纪会员发挥了易机构、投资者与委托方之间的信息传递作用,保证了交易信息的对称性。第三,经纪会员通过挖掘市场信息,发挥了价值发现的作用。第四,经纪会员一方面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把市场信息有效地对接在一起;另一方面通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谈判、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等服务,发挥市场 “协调人”的作用。第五,随着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经纪会员将具有产权市场“先锋”的作用。

二、经纪会员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国资法的视角

目前,由于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纪会员的作用发挥。从国资法对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来看,目前经纪会员机构尚存在许多问题。

(一)违规操作问题

1.操作不规范,扮演双重角色。某些经纪会员既作转让方代理,又作受让方代理,这种双重的身份会带来信息封锁,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与其他中介机构合谋,损害国有资产及市场参与者的益。某些经纪会员协助委托方与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出具有利于关联方利益的文件或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信息披露失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量身定做”受让条件,排斥潜在的投资者。一些转让方为达到某种目的,通常要求经纪会员“量身定做”其转让标的受让条件,排斥潜在投资者,经纪会员出于利益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不能坚持自身的从业原则,往往扮演“帮手”的角色。

4.与特定的意向受让方合谋,损害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利益。一些经纪会员为谋取自身利益,明显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其信息优势实行“信息歧视”,在同等受让条件下,向部分特定意向受让方透露法定信息披露以外的“信息”,损害其他意向受让方利益,有失市场公允。

(二)自身综合素质问题

1.专业水平不高、从业经验不足。一些经纪会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准确、及时地提示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漏失关键信息,造成进场后信息披露的不准确。

2.督促转让方递交给交易机构的申报资料有误,出现反复申报等情形。

3.自身专业技能不强,沟通协调能力不高,不能正确指导企业完成产权交易活动,不能很好发挥“协调人”的作用,无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如何在国资法下进一步发挥经纪会员的作用

(一)结合自身业务,领悟国资法精神

国资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经纪会员应该树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想意识,认真体会国资法对国有资产转让的立法精神,透彻理解经纪会员在国资法框架下的行为规范、工作准则及工作方法。

(二)修炼自身内功,挖掘市场潜力

在认真领会国资法的基础上,从修炼自身内功、培养专业能力方面狠下功夫。一是提高政策分析和把握能力,二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做好相应的专业技能储备。在此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林权、矿权和排放权等资源性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提高经纪会员发价值、挖掘市场潜力的能力。

(三)协调各方关系,促进信息传递

经纪会员的服务贯穿了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因此,从自身扮演的角色出发,经纪会员应规范自身行为,加强与参与产权交易各方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好产权市场“协调人”的作用,促进信息的高效传递,确保国有产权的顺畅流转。

(四)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模式

国资法确认了经过实践证明正确的行政法规,并进行了相应的突破和创新。因此,经纪会员应结合国资法,扩宽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挖掘经纪会员的潜在价值,努力成为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实践先锋,积极发挥“桥头堡”的作用。

 

                                                                  20096月发表于《产权导刊》

(责任编辑:业务审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