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出设立创业板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时光,期间风雨不断。从2007年以来,管理层加快了推出创业板的步伐,深交所各项工作准备就绪,社会法律环境逐渐成熟,创业板政策逐渐明晰。
一、创业板探索历程
1998年,成思危向当年“两会”提交《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提案,掀起了中国风险投资的热潮。同年,成思危进一步提出了创业板“三步走”的发展思路:第一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成立一批风险投资公司;第二步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第三步是建立包括创业板在内的风险投资体系。12月,国家计委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1999年1月,深交所向证监会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 2000年4月,证监会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设立二板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5月,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关于设立二板的意见,将二板市场定名为创业板市场。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
2000 年和 2001 年,世界股市发生了深刻变革,特别是作为全球创业板典范的美国纳斯达克高科技网络股泡沫破裂,香港创业板从 1200 点跌到最低 100 多点。成思危写信给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不急于推出创业板,不能把风险投资家应该承担的风险转嫁给股市投资者。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也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报告阐明反对的理由。这些“不应景”的事例导致决策层对中国推出创业板持谨慎态度,于是创业板的推出进程“戛然而止”。
从创业板市场 20 世纪 70 年代诞生以来,虽然出现了美国纳斯达克、英国AIM 市场、韩国科斯达克市场等成功案例,但也出现过德国创业板关闭、日本创业板整合失败的教训。
二、设立创业板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国民经济发展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了迫切要求。党和国家近几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设立创业板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支持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在社会各界已形成广泛共识。
二是法律法规方面的条件已经具备。新《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开始施行,其中将上市条件中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从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并放宽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从而为设立标准更为宽松灵活、更适应创业企业需求的创业板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是创业企业资源日益丰富。在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高成长性、高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为创业板提供了丰富的优质上市资源,同时,这些企业通过创业板获得资本市场支持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四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体制性矛盾,市场实现了重大转折。目前,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规模与流动性大幅提升,为设立创业板提供了较好的市场条件。
五是投资者基础不断强化。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日益优化,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投资比重已占市场流通市值的40%以上,识别风险、抵抗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
六是各方面筹备工作逐步完善。在深入研究海外创业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对创业板运行规律、风险特征有了充分把握。同时,几年来中小板的成功经验也为建设创业板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过多年的认真筹备,创业板在规则设计、技术准备等方面的筹备工作已逐步完善。
三、创业板的作用
设立创业板市场,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层次、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弥补中小企业板的不足。中小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中小企业融资贡献不大。(1) 中小企业板针对企业上市的制度安排、企业定量以及定性等指标上与中小企业不配套。因此,仍然有绝大部分企业被排斥在外;(2) 市场容量很有限。沪深两市建立已经十多年了,上市公司不过1800多家,而截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近千万家。即便只有1% 的中小企业试图上市融资,中小企业板也是容纳不了的。
(二)为成长型企业扩大融资渠道。(1) 为广大成长型创业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其提供了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发展壮大的机会;(2) 通过引入这些充满活力、成长性好的优秀创业企业,将为市场提供更丰富的投资产品,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度。
(三)创业投资的退出通道。创业板的推出,为创业投资及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退出通道,也将大大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有效增强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更好地推动自主创新与产业结构升级,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
四、创业板与中小板的比较
(一)功能定位不同。中小板服务于成熟期企业。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的生命周期处于即将成熟期,企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营业能力强,销售和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创业板服务于成长期企业。创业板的服务对象处于成长期,这些企业的成长性特点突出,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非常活跃。
(二)风险特征不同。企业在中小板上市的要求标准要严于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如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无形资产占比作具体要求,估计正式文件下发后对于无形资产的占比应该有大幅度放松。
(三)设立审计委员会。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于在中小板上市审核标准与检查力度应小于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同时要求企业内部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内部自我监督。
(四)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1) 出具专项意见。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持续督导。(2) 持续督导。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3) 保荐期限。创业板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而中小企业板两年一期。
(五)发行审核。考虑到创业板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能互相兼任。
2008年9月发表于《产权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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