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加剧,优胜劣汰越来越明显,劣势企业沦为破产境地随时可能发生。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可以极大地保护破产企业各相关方利益。实践表明,加大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政策的实施力度、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快了行业和地区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了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此外,依法破产也是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渠道之一。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业破产屡有发生,“破产”的概念也逐渐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近年来还出现一些大型国企、合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有大量外债的债务人破产或被起诉破产的案例,甚至上市公司在连续几年扭亏无望、重组无效的情况下,破产处置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破产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受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难以协调的矛盾,有意逃废国有银行债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分析了大量破产企业案例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对破产企业实行专业化破产清算。
一、目前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体系是以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主,辅之《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甚至没有比较完整的非国有企业破产的相关条文和规定,亟需健全和完善。
2.破产成本较高。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长期的低工资、低福利造成实际上的国家对职工的欠债,加之破产企业往往又存在拖欠巨额社保费、职工医疗费等问题以及破产后职工的就业渠道狭窄,这一切都集中到企业破产时来解决,必然导致破产安置费和破产费用大、破产成本高、后续工作多,这可以说是我国国有企业破产的一大特征,也是破产工作的—大难题。
3.资产处置时滞性强。对于破产企业来说,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管理不善,特别是资产管理混乱和资产质量差往往造成破产资产的评估和处置相对难度大、时间长。另外,一些国有破产企业还由于历史原因,如土地权属不清等事实,使得对资产的评估和处置难度大,无形中也延长了破产资产的处置时间。
4.跨企业、跨行业,全区域的破产清算统筹不力。在现行的破产清算实际工作中,清算组主要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职能部门组成,而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导致了破产清算工作很难得到全区域内的统筹安排,这就使全区域内的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达到统筹协调。
5.矛盾集中,协调难度大。破产清算工作既受法院、清算组的制约,也受当地政府、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土地管理、企业主管等部门的影响,任何一方关系协调不好,都会产生矛盾。例如资产评估与资产拍卖往往需要一定时间,职工安置由谁来启动,如解决不好,必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而事实上,各方往往不论是非,均将矛盾上交政府,各方本应承受的损失也随之转嫁于政府,使政府身陷其中,难以抽身。
6.现行破产清算组时间和精力有限。虽然我国《破产法》明文规定了“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还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由于清算组成员依据清算的企业不同,分别主要来自政府的不同部门,成员的不确定性导致大多数人员只能是初次参与,缺乏经验,专业水平不高。另外,由政府部门派遣参加清算组的成员往往身兼多职,显然很难从时间、精力上保证清算工作高质量完成。此外,虽然大城市的一批法官积累了大量的破产经验,但中小城市的法院这方面的经验还很欠缺。
7.操作不规范。一是破产程序透明度比较差,影响债权人独立做出决定;二是现行的清算组由于精力和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返聘破产企业领导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以及聘用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多是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这必然增大道德风险;三是一些不动产并不都是在竞争性市场,在进行了充分和及时的公告之后,在所有买主都可以自由进入的条件下进行处置的,使“暗箱操作”、“贪污腐败”成为可能;四是整体收购的购买者有些是在破产申请之前就选定的,甚至个别的破产案是在潜在收购方提供了破产清算费用后进行清算的,并且如果它是国有的,还有可能会被迫接受“拉郎配”以拯救一家不具生存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五是在一些地方,法院并没有完全独立于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形象。
8.程序和制度上存在缺陷。程序和制度上的缺陷使破产过程很容易失去章法,致使破产可能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现行的破产清算组中的成员大多就是破产清算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导致了破产清算工作要花费大量时间纠缠于各种矛盾之中,最终影响破产清算的进程。另外,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主管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代表着破产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由于种种原因存在逃债的可能,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又多为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其追债的能力和积极性不高,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情况虽有好转,但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人力、物力有限,对于大量的破产企业的债权追索不可能做到很全面,因此一些企业利用“破产”的这些漏洞来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而极个别人还利用监督约束机制上的漏洞为自己捞取物质和政治上的好处,使“破产”工作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如此,资产既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又难以重新配置到更好的用途上去。
二、专业化破产清算的实施
(一)对专业化清算机构的要求。
专业化破产清算工作可委托具有较高水平的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机构来进行或在高水平的咨询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上重新整合成立新的专业化破产清算机构。它应具有投资咨询、劳动保险、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还应具有公关、协调的人员,使之成为真正的综合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组织机构。
该机构接受各清算组的委托,受清算组的直接监督和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以维护破产企业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为己任。
(二)专业化清算的主要内容。
1.清理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负责组织破产企业财产和土地的评估。
2.清理并核实企业的债权、债务、抵押、担保等。
3.清理并核实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相关费用。
4.受托于清算组承担清算期间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法律诉讼,调解有关经济法律纠纷,协调督促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各项政策和各项任务的落实。
5.催收企业有关债权,协调、配合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核销工作,处理与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6.调研和拟定职工安置预案,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7.拟定和代办资产处置变现工作。
8.拟定剩余财产清偿和债权人权益分配比例并协助分配实施。
9.组织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后的善后工作。
(三)专业化清算的程序。
一般而言,在企业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即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的清算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责任、权限、事项和清算费用,直至清算工作完结。
1.破产清算前期工作。首先,对拟破产企业进行前期调查并制定前期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考虑拟破产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整顿、重组起死回生。如果能,就拟定整顿、重组方案,并通过公司请示清算组、法院、相关债权人及有关部门确定整顿、重组的最后方案,并协助拟破产企业做好整顿、重组工作。如果不能,就进入破产清算的下—步工作。其次,提供企业破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人员安置、破产清算、资产变现,破产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报告;论证破产预案的法律可行性,并帮助拟破产企业制定有关文书。第三,根据调查情况,制定破产清算资金概算表。第四,根据资金概算表中资金的缺口向地方财政借取破产清算启动资金,或成立破产清算基金。
2.破产清算实施阶段。(1)与清算组签定破产清算协议书。并与法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就有关工作进行衔接。(2)签定破产清算协议书后,在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保全的同时要对资产进行清查。(3)联系评估机构,对破产资产进行平估,并协助评估机构尽快拿出评估报告以及制定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4)制定包括破产处置和分配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破产方案,并分别上报清算组、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法院进行审议。(5)破产方案经法院裁定,待破产宣告结束后,需要拍卖的资产即可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此外,专业化破产清算机构还要积极组织人员对有关债权实施追索。(6)协助收购方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7)处置资产的资金均由开立的破产清算专户回收,并按破产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拨使用,如:欠社保的资金划拨社保机构;职工安置费和清算组的清算费划拨清算组。(8)对清算后资金进行决算,如有缺口,可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9)负责破产资产变现后的善后工作。
2002年4月发表于《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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