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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学习体会:浅议国企混改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

时间:2017-12-06 16: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而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则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是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从狭义上来说,公司治理是构建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研究如何向职业经理人授权和监管的一门科学。这些年来,围绕着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
      单边治理理论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多边治理理论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其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客户等的利益。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是这种理论的核心思想。
      由此可以看出,单边治理基于股东内部,多边治理既要考虑股东又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笔者看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循序渐进,先解决好单边治理的问题,再进一步探索多边治理。下面我们就分步探讨:
      一、 单边治理
      单边治理基于股东内部,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假设按股权结构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单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型,即国有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型,即公司没有大股东,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股权相对集中型,即国有股东为相对控股股东,但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下面我们就根据这三种不同的类型来分别谈谈公司治理思路:
      第一种,股权高度集中型。很显然,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国有股“一股独大”。作为公司的主要所有者,持有足够的表决权,经理层基本成了控股股东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重点在于让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在企业决策上有话语权、企业经营上有一定控制权,使其有驱动力参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于让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在企业决策上有话语权,可以采取股权与表决权相分离的策略。国有股东可以让渡一部分权力,基于企业战略管理、经营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列出“决策清单”,对“决策清单”里各项需要决策的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策略。设计的表决体系既要保持国有股东的控制地位,又要善于利用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在某些事项所具备的专业(业务)特长、做更优决策。
      对于让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在企业经营上有一定控制权,可以采取“据优赋权”的策略。这个“优”是指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各自的优势,这个优势包括技术研发、生产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根据这个优势统筹考虑经理层人员、中层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的配置,这样既让非国有资本所有人在企业经营上取得了一定控制权又能发挥其优势。但与此同时,在具体人员的遴选与搭配以及制度设计上要考虑防止各自为政、互相掣肘的问题,从而让各自优势产生协同效应、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种,股权高度分散型。一般来说,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处于分离状态,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 “内部人控制”),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重点在于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相结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策略。
      在目标管理上,首先根据企业总体战略制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确定年度经营目标,据此编制具体的、可操作的、可实现的、有时间性的目标实施详细计划,以此作为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绩效考评、监督和控制的依据。
      在过程监控上,要求经理层定期或不定期地按股东要求报送(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文件和资料,例如: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月度分析报告,阶段业绩目标未完成情况下的原因说明及改进措施等。
      在以上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市场薪酬水平、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确定经理层人员的总体薪酬水平,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是经理层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保障经理层人员的基本生活;绩效年薪与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经理层人员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与此同时,股东不但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还要审核由经理层组织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三种,股权相对集中型。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可以达到各大股东彼此牵制利益、彼此监督的目的。由于各大股东具有限制经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驱动力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重点在于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于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采取股权与表决权相分离、优势互补的策略。
      与上述股权高度集中型企业的决策机制相类似,可以把企业战略管理、经营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形成“决策清单”,对“决策清单”里各项需要决策的事项采用不同的表决策略。设计的表决体系既要保持各大股东相应的地位,又要利用各大股东各自所具备的专业(业务)特长,优势互补、决策更优。
      二、 多边治理
      多边治理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由此来看,多边治理理论基于公司治理主体的角度对公司治理做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采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 多边治理理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一) 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很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客户可能比就职于某个公司的某个员工更与这个公司的利益相关。因为客户对该公司产品的消费额大大超过该员工对该公司的贡献,难道我们就能说客户比员工更有参与该公司治理的权力吗?
      (二)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公司运作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三)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契约而不必以股东的角色来保证。“专用性投资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的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如果赋予他们公司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即公司治理的权力。
      由此来看,多边治理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理论基础,从利益相关全面性的角度思考了公司治理主体的构成,但在实践论证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还应以十九大确定的基本方略为指引,做更深入的探讨与摸索,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四川创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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