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该商业银行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截止2010年末,该行总资产416亿元,净资产23.17亿元,每股净资产1.25元,实现拨备前利润7.48亿元,净利润3.59亿元,每股净利润0.19元,资本充足率为12.90%,不良贷款率为1.41%;各项存款余额达336亿元,占本地市场份额的8.6%,各项贷款余额 218 亿元,占本地市场份额的10.4%,存贷款均在本地银行机构中排名第三。
二、该行的股本结构及持股比例
截止2010年末,该行的总股本为18.5亿股,股东总数7803个。其中,国有股6户,持股比例为74.9%;法人股201户,持股比例为22.4%;自然人股7596个,持股比例为2.7%。
三、该行的特点和独特的政策优势
(一)该行的特色
1、具备坚实的地方品牌优势、地方政府支持和稳定的企业及个人客户资源。
2、银行本身具备市场化的股权结构和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3、一级法人制、决策链短、经营风格贴近市场且灵活而高效。
4、扎根于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群体:中小企业(在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该行由于对客户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了解更为深入,因而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
5、该行是西北地区城商行中的第一家,也是全国城商行中的第17家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银行。
6、该行是全疆唯一经营国际银行业务的一级法人机构(总行级),唯一的SWIFT一级会员单位。
(二)该行独特的政策优势
1、2010年7月召开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工作座谈会,银监会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新疆金融业发展的举措。
2、央行为新疆金融业支持自治区发展明确了目标任务,主要包括:
(1)加大贷款投入、优化信贷结构。未来5年新疆信贷年均增速不低于20%,力争达到23%。其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均不低于23%,力争达到25%。
(2)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支持。培育外汇市场、推进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未来5年外汇收支年均增速不低于18%;探索加挂人民币与周边国家小币种汇率,建立直接清算渠道。
(3)加快金融机构布局,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偏远乡镇金融服务100%全覆盖;鼓励国内银行在周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双方商业银行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4、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在2012年末全区信用户达到60%以上,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不断趋好。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该行的发展壮大。
四、该商业银行的五年发展规划
1、该行未来的发展愿景是“根植新疆、瞄准西部、放眼全国和中亚”,努力建设成为公司治理完善、管理水平较高、金融产品丰富、经营特色明显、开展跨区域经营的西部一流银行。
2、该行的跨区域发展。本轮增资扩股后,各项监管指标将能达到银监会二类行标准,符合在疆外开设分支机构的标准。未来该行将跨出新疆,向西部中心城市、中部省会城市递延。
3、借助新疆新政的东风,该行计划3~5年内实现上市目标。
五、本次增资扩股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对外增资11.5 万股。
本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包括新股增发及国有股减持/转让。其中新股增发为11.5亿股,增发价2.45元/股,国有股减持6.35亿股。 增资扩股后总股本为30亿股。其中新投资者将总共持有17.85亿股,占59.5%;国有股7.5亿股,占25%。
六、投资人准入条件及持股要求
(一)投资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入股金融企业的条件。
本次增资扩股募集对象(投资人)限于境内企业法人。《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之要求,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如下:
1、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2、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5、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1)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2)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6、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7、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8、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9、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10、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数额,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
11、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b.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3)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12、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
13、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1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15、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6、各级人民银行在审批金融机构时,对资本来源要认真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
17、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时,发现弄虚作假者,必须严肃查处。
(二)本次增资扩股现有5000万股的额度寻求投资者
该项目的投资者刚进入资格审查和报批阶段,由于一家投资者在增资5000万股的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困难,无法向该行进行申购,因此,该行现有5000万股的额度向投资者进行要约,增发价2.45元/股。请有意向的投资者速与四川创智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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